三、制約中國鄉村政治信任重建中村民公共參與的重要因素
增進鄉村治理中的村民公共參與和鄉村政治信任構建的聯系,要求黨和政府在重建鄉村政治信任的過程中高度重視村民公共參與的推進。然而,實證研究表明,現階段鄉村治理的各個環節中,均存在著村民公共參與不足的事實,給鄉村政治信任的重建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因此,深入剖析村民自治中公共參與不足的原因已是當務之急。
1.村民公共參與制度不夠完善
從一定意義上說,村民自治為村民公共參與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撐。黨和政府為促進村民群眾在鄉村政治生活中的公共參與,極為關注相應的制度建設。然而,中央和地方為村民公共參與提供的制度保障還有諸多不夠完善之處,特別是后選舉階段的村民公共參與制度保障亟待完善。
首先,民主決策環節的村民公共參與制度保障不足。眾所周知,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重要村務的決策機構。在村民自治實踐中,由于村民會議的召集受諸多主客觀因素的制約,村民代表會議成為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決策權力的主要決策結構。但是,村民代表會議的運作尚存在一些共性問題。一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地位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按照村民自治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村民代表會議享有重大村務決策權,一般由村委會召集。然而,有關法律和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重大村務的衡量標準,以及村級公共組織如果繞開村民代表會議擅自對村級重大事務作出決策時應該予以何種處罰。由于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很多涉及村莊發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村務決策權往往被掌控在村莊管理精英手中。由于村民代表受到掌握的信息、考慮的時間、表達的途徑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即使是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村務,最后的決策意見也往往受村莊權力精英左右。二是村民代表會議的運作規則和決策程序不夠完善。法律和制度沒有為村民代表會議提供易于操作的有效運行機制,勢必影響到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治中決策作用的發揮。如果治村精英缺乏民主意識或具有牟利心態,往往在村務決策中有意遏制村民代表會議決策功能的發揮,阻止村民對村務決策的介入和參與。
其次,民主監督環節的村民公共參與制度保障不夠完善。一是村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不能滿足村民了解村治運作的需求。村干部對公開什么、何時公開等方面仍有相當大的自由操縱權,導致村務公開不夠規范,而且公開內容往往是無關緊要的,對于村民特別關注的村級財務運作等核心問題往往是遮遮掩掩,從而影響了村民對村務的監督參與。二是村民監督的機構設置和運作機制缺乏剛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按規定設立的村民監督小組和村民理財小組等機構的運作情況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現有村民監督組織缺少民意基礎。村民監督組織的成員多為村莊精英,一旦出現村莊中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的合謀,⑤村民監督將可能名不副實,導致“鼻子監督眼睛”的現象。
2.鄉村干部在村治中存在不當行為
從理論上講,鄉鎮地方政府干部代表國家政權在農村基層行使行政權力,理應宣傳和發動村民廣泛參與村莊公共生活,依靠群眾自治,促進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村級干部作為村級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承擔著帶領村民治理和建設村莊的重任,也理應推動普通民眾對村莊公共生活的積極參與,以整合民眾力量共同建設和發展村莊。然而,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鄉鎮和村干部并沒有積極推動村民公共參與,而是通過種種手段和方式阻撓村民的公共參與。
“鄉政村治”治理格局確立以來,鄉鎮干部在農村基層工作中往往表現出矛盾性。一方面,鄉鎮地方政府及其干部作為國家在農村基層的代表,承擔著指導村莊治理、服務村民的重要職責,應該為村莊的治理和建設提供各種指導,為村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提供各種服務。特別是國家實施新農村建設戰略以來,如何宣傳和發動村民參與新農村建設和民主管理已成為基層政府必須思考的問題。另一方面,在壓力型的行政體制下,處在國家行政系統末梢的鄉鎮地方政府需要保質保量地完成上級政府布置的各項指令性政務,因此希望在村莊中尋找自身合適的代理人。為此,一些鄉鎮政府不僅不當介入村級民主選舉和干部任用過程,而且通過村財鄉管、村干部考核等方式操控村干部的行為,客觀上排斥了村民的公共參與,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村民自治賦予村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可能借助其他力量阻撓村民群眾的公共參與。
近年來,村莊精英積極參與村莊政治生活,特別是競選村莊領袖。他們希望通過公共參與特別是擔任村莊領袖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價值,滿足自身更高層面的需求。但是,也有部分村莊精英的參與動機比較復雜,“牟利”成為競選村干部的重要目的。他們希望通過對村莊公共權力的掌控為自身的經營和逐利營造更好的外部環境,因此,一旦競選成功,執掌村莊公共權力后就有可能設法排斥村民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此外,在缺乏民主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中,相當一部分村莊領袖深受傳統的“主民”意識和人民公社時期行政統攝性治理習慣的影響,容易排斥村民群眾的參與,避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出現個人專斷或少數人決策的現象。
3.普通村民的公共參與總體素質較低
從一定意義上講,人們的參與素質大致體現在參與態度、參與知識、參與技能等方面。參與態度決定愿不愿意參與,參與知識決定能不能參與,參與技能則決定善不善于參與。從現階段農村的實踐來看,普通村民的參與素質總體上相對較低,成為制約村民公共參與的重要原因。
首先,普通村民公共參與的意識不強、態度不積極。受順民心理、權威崇拜等傳統政治文化及長期的專制統治和集權領導方式的影響,普通村民已經習慣了“被領導”、“被參與”。村民自治盡管已經推行數十年,但相當一部分普通村民仍缺乏權力主體意識。分戶經營體制的實行使村民群眾擺脫了多年來的土地束縛和單位約制,形成了急劇的社會流動,呈現出“去社區化”的趨勢。他們對參與和自身關聯度逐漸減弱的村莊治理的熱情減退。此外,受制于多種因素,普通村民參與村莊公共生活的效能不高,成本與效益往往不相稱。
其次,普通村民公共參與的知識和信息不足。改革開放以來,不少普通村民將關注的焦點放在改善生活、發展生產上,對參與村莊公共生活方面的關注不足,因而缺少公共參與的知識和信息。在鄉政村治的格局下,村民群眾一般經由村干部獲得村莊治理和公共參與的信息,經過村干部選擇和過濾的相關信息質低量少,影響了普通村民的公共參與水平。
最后,普通村民公共參與的技能較低。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中國農村始終缺乏民主的實踐,致使農民成為現代民主的“門外漢”。實行村民自治以來,法律賦予了農民群眾自己管理自己的民主權利,擁有了廣泛的公共參與權。但是,在現階段的村民自治實際運作中,受自身社會地位和擁有的治理資源情況的限制,普通村民通常處于村莊公共政治生活的邊緣,難以廣泛、深入地參與村莊治理過程。正是由于公共參與經驗不足,民主訓練機會較少,嚴重制約了普通村民公共參與技能的提升,致使普通村民的公共參與技能至今仍處在較低狀態,影響了普通村民公共參與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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