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6月4日,湖北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在社交平臺發文稱,實際工作中,醫生無論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檢結果,最終往往會面臨辭職或停職的處境。這名婦產科醫生在社交平臺寫道:“兩個月前一位女性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將結果告訴這名女性,女方稱不能告訴她對象。結果前段時間,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衛健委告那名首診醫生,醫生被停職待業。一年前,又有一位婚檢女性檢測出艾滋病,醫生上報疾控中心并主動告知她對象,結果雙方未結婚,女方持續投訴,醫生被停職三個月,之后辭職。”雖然目前該名醫生已刪除相關帖子,但該話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引發了對婚檢制度、醫師告知義務邊界及重大傳染病防控責任體系的討論。
當患者隱私權與他人生命健康權產生沖突,法律天平應如何校準?這種價值排序的困境,本質是個人權利保障與公共衛生安全的系統性矛盾。《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然而,相關法律并未賦予婚檢機構、醫院或婚檢醫生代為告知的職責,也無對此類特殊情形下的醫生豁免權和告知義務的明確授權。這種法律義務與告知權限的錯位配置,暴露出我國傳染病防治體系中“權利告知機制”的制度性缺位,使得醫者仁心在冰冷的條款面前顯得蒼白無力,更揭示出當前公共衛生治理體系在應對復雜倫理困境時的結構性短板。而這背后的深層矛盾,則在于社會對隱私權的認知和界定,仍存在“灰色地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也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然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其行使的邊界在于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傳染病防治領域,這一原則顯得尤為重要。艾滋病等病原微生物具有顯著傳染性,其傳播和擴散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當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拒絕告知伴侶,且這種隱瞞存在導致對方被感染的風險時,其隱私權實際上已經逾越不損害他人利益的邊界,成為潛在的“健康隱患”。此時,若仍機械地強調隱私的絕對性,無疑是對伴侶知情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漠視。
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特殊公共健康情境下,個人隱私權并非不可觸碰的禁區,其行使必須在尊重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而要徹底破解這一困境,關鍵在于從法律、倫理和社會認知層面,構建一套清晰、完善且具操作性的機制。
廓清法律邊界。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側重于保護患者隱私,卻在涉及特定傳染病可能對他人造成直接、重大危害時,缺乏對醫生告知義務的明確規定和豁免條款,應通過立法完善明確豁免規則,賦予醫者在特定條件下突破保密義務的權利。這可以為醫務人員提供法律依據,使其在兩難境地中有所遵循。同時,應細化婚檢制度中對傳染病陽性感染者的告知、咨詢和干預流程,確保在保護隱私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傳播風險。
護航醫者擔當。醫院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倫理培訓,使其深刻理解患者隱私權與公共健康權的辯證關系,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倫理考量。更重要的是,應建立一套健全的醫生職業風險保護機制。當醫生在符合法律原則和倫理的情況下,為防止他人受害而采取告知行為時,能夠獲得法律和相關部門的支持與保護,而非被推向風口浪尖,承擔不應有的代價。這既是對醫務人員辛勤付出的尊重,也是維護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
形成健康共識。湖北這名婦產科主治醫師的遭遇,也暴露出一些公眾對艾滋病等傳染病的認知誤區,以及對隱私權邊界的模糊理解,需要通過持續的健康教育,破除對特定疾病的污名化,鼓勵患者主動承擔告知義務,引導公眾把握好“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的平衡,形成“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的社會共識。
隱私保護不能成為健康隱患的“擋箭牌”,正如周刊君所言:“隱私權固然重要,但當它直接影響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時就應當讓步。”婚檢,作為一道守護生命、預警風險的重要防線,不該只是一紙冰冷的“體檢報告”,更應成為幫助準配偶全面了解自身和伴侶健康狀況、預防風險、接受科學指導的“責任契約”。唯有如此,方能共同筑牢公共衛生安全的堅固堤壩,讓每一樁婚姻都建立在坦誠與健康之上,讓生命之花在陽光下絢爛綻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