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證據收集
(一)收集證據應當及時
因為證據本身的特點,很多物證如果不及時收集,日后便很難得到。而且因為主觀方面的原因,學校如果不及時收集有關目擊者、知情人的口供,日后再去收集時會遇到很大的麻煩。例如某校在一起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幾個月后收到法院傳票,在訴訟過程中,學校請求某位剛剛從該校畢業的學生作證時,遭到該學生的拒絕。如果該校在事故發生后馬上收集該學生的證人證言,其拒絕作證的可能就很小了。
(二)收集證據應當合法
學校收集證據的程序一定要合法。例如學校對知情學生以不準上學等相威脅,要求其提供有利于學校的證言,這不僅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而且在日后的訴訟中也有可能使對方當事人對該學生證言的可信性提出質疑,使該證言的證明力降低。另外有的學校為了勝訴,提供了一些內容虛偽的偽證,這更是要不得的,相關責任人也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收集證據應當嚴謹
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學校一定要注意過程的嚴謹,防備收集的證據在今后使用時出現瑕疵,例如在收集證人證言時,一定要讓證人在證言上簽字,也可以利用錄音等手段進行記錄。確有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協助收集證據,并邀請公證機關對人證、物證加以公證,以增強證據的效力。再例如司法鑒定書和傷殘鑒定書等都必須到法院指定的單位去開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單位的類似證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
(四)收集證據應當全面
首先,對于各種證據,要盡可能的多搜集,以備在日后選用。其次,收集的證據不僅僅是事故發生之后出現的證據,有很多證據是在事故發生之前學校就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的。例如班主任為學生開具的出門條、家長為學生開具的請假條等,學校和有關教師一定要注意保存一定的時限,以防止這些證據發生意外后難以收集的現象。最后,收集證據時盡可能收集證據效力高的證據,但對于一些效力較低的派生證據、間接證據也不能輕視,要注意全面收集,這樣學校才能在今后選取證據時更加有針對性。
(《素質教育大參考》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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