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增強互聯網企業的使命感、責任感”。當前,隨著“互聯網+”創業熱潮的興起,基于互聯網的平臺型企業包括信息平臺、訂餐平臺、打車平臺、購物平臺、旅游平臺等得到快速發展。平臺經濟尤其是互聯網平臺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趨勢,激活了大眾創新活力,為國民經濟的創新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然而,這些平臺在盤活社會資源、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新型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比如滴滴出行的“問題司機”、餓了么的“無證餐廳”、快播的“涉黃案”、攜程的“積分票”、百度的“售賣貼吧”,等等,這些現象背后都反映出在平臺經濟模式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這一共性問題。筆者認為,平臺經濟活動不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社會責任行為,互聯網平臺的社會責任既與平臺企業本身相關,也與平臺上的眾多參與企業有關,還與和平臺進行協作配套的相關企業有關。因此,平臺經濟模式下的社會責任問題體現出多重主體性、強危害性和治理復雜性,對此必須加以重視和關注,才能保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健康運營,規范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的互聯網生態圈。
社會責任治理理念變革:從單邊治理走向協同治理
回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理論研究與企業實踐歷程可以發現,社會責任問題的演進發生了三次語境的轉變,即從個體語境到群體語境再到平臺語境。當單個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發展到群體性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然后演化到平臺性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時,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手段就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責任缺失問題了。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思維也應隨語境改變而做出創新:從單邊到多邊再到協同治理。在個體語境下,社會責任問題集中于單個企業,其成因主要源于企業自身的多重價值博弈失衡,其影響范圍相對較小。該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思維側重于“單邊治理”,治理手段包括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實施、組織落實與理念創新等。在群體語境下,社會責任問題呈現出行業式、群體式、產業鏈式的爆發特征,例如食品行業的毒奶粉事件、地溝油事件等。這些事件往往不是“個案”而是“同謀”,交織著更加復雜的經濟動因和心理動因,由于其隱蔽性和群體性,對產業安全往往造成很大的威脅。群體性社會責任問題涉及多個利益主體,治理思維側重于“多邊治理”,強調利益相關者應實施聯合監督和共同治理。在平臺經濟下,社會責任問題伴隨著互聯網平臺的興起而產生,例如購物平臺下賣家的假貨問題,餐飲平臺下餐飲經營者的資質或合規問題,打車平臺下的司機刷單問題、金融平臺下的借款貸款雙方的誠信問題,等等。
與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相比,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特征發生了顯著變化:一是圈層性,互聯網平臺上各主體根據交易關系形成了以平臺企業為核心圈,以平臺參與企業、眾多微商網商為輻射的關系網絡,該網絡中的主體承擔的責任內容不同、責任大小有異,由此形成了圈層式的社會責任網絡。二是虛擬性,借由信息技術工具,平臺型社會責任問題形式更多、變化更快、手段也更為隱蔽。從治理上看,虛擬化的交易行為使得平臺上的真假信息很難被有效識別,同時線下的交易環節也增加了技術甄別的難度。以購物平臺上常見的刷單行為為例,諸多商家的所在地、發貨地、生產地并不一致,導致技術追蹤難度大。三是復雜性,平臺企業的參與者數量龐大、規模不一、性質不同,監管和治理平臺企業及相關參與主體的社會責任具有很大的困難和復雜性。一方面,我國大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尚處于“野蠻生長期”,平臺規則和監管制度不夠完善,例如打車平臺為快速占領市場缺乏對司機資質的驗證導致“問題司機”的產生;另一方面,互聯網經濟發展迅速,國家層面法律制度的制定出臺尚滯后于新型問題出現的速度。
如上所述,新特征的出現同時意味著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治理難度加大,社會責任問題經由互聯網平臺集中、放大與快速傳播,產生的影響將輻射經濟社會方方面面。從問題本質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不僅是市場范疇的經濟問題,更是公共范疇的社會問題,單靠某個平臺企業或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無法有效達到治理效果。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理念必須革新,應由“個體語境下的企業單邊治理”“群體語境下的行業多邊治理”進階到“平臺語境下的社會協同治理”,加強平臺相關主體之間的協同聯動、通力合作,發揮各主體在治理上的最佳優勢,從而形成協同合作的治理網絡。
社會責任治理體系構建:基于組織、制度與技術的三重治理
在協同治理理念指導下,需要以互聯網平臺為核心,有效協同平臺主體(平臺企業+平臺參與企業)、政府主體、社會主體(行業協會、媒體、大眾等)在內的多元主體,進一步深化“政府法治、企業自治、社會共治”治理架構,構建包括制度治理創新、組織治理創新和技術治理創新在內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社會責任協同治理體系,著力破解誰來治理、如何治理等難題。
其一,以制度治理為基礎,搭建有約束力的制度體系。綜合考量平臺型社會責任問題的性質、程度和治理主體的能力閾、責任閾,構建包含三個層級的治理制度體系,同時加強不同層級之間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協同,形成激勵和制約互聯網平臺上各個成員規范守法的制度網絡。第一層級是法律與規制。政府相關部門要從頂層設計角度加強互聯網平臺交易行為的立法和執法,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制度基礎上,完善互聯網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使社會責任缺失問題治理“有法可依”,改變“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狀。第二層級是規則與條例。互聯網平臺企業要加快制定適合本平臺交易行為的規則制度,明確各合作方的“進入—退出”機制、責任追溯機制和獎勵懲罰機制,通過實名制等方式加強源頭管控。同時,要針對社會責任問題設立“常態問題處理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理機制”,加強防范與監管力度。第三層級是自律與他律。平臺參與企業要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平臺企業的規則規范,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自覺踐行社會責任行為。
其二,以組織治理為依托,形成有控制力的組織體系。政府、平臺、監管機構、媒體、大眾等治理主體要有機結合,形成協同治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進而搭建出全方位的治理網絡。一方面,要厘清各個主體的治理重點和邊界,根據社會責任問題的屬性和程度進行分類治理。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平臺中心,掌握著最全面的交易信息,因此要做好社會責任問題的甄別和分類工作,清晰把握哪些問題屬于“自治范疇”、哪些問題應該交由社會組織統籌、哪些問題應該訴諸司法機關和執行機關。另一方面,各主體又要在治理責任基礎上加強協同和互動。阿里巴巴集團在社會責任協同治理的組織創新方面做了有益探索,搭建了“對內、對平臺、對外”的三層協同組織:一是建立廉正合規部,重點治理員工的舞弊行為;二是建立平臺治理部,重點加強合作商家的監管;三是協同多個單位成立“中國企業反舞弊聯盟”“中國電商誠信共同體”“電子商務反假聯合會”,通過平臺企業之間的互相監督、互相取經,有效降低企業失責的風險。
其三,以技術治理為手段,形成有監督力的技術體系。信息技術使得任何網絡交易行為都“有跡可循”,這有效提高了社會責任問題治理的針對性。因此,要充分加強大數據、云計算、虛擬現實等技術在互聯網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中的應用,思考如何應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實時監督工作。首先,要充分應用大數據識別虛假產品信息和虛假交易行為,使互聯網平臺更為公開透明。其次,要建立平臺、商家、消費者的誠信數據庫,向社會適時公布不法商家名單和不良交易記錄,營造良好社會風氣。此外,利用信息技術創新監管渠道,推動互聯網平臺企業發布平臺社會責任報告,讓社會大眾監督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作者:宣博、易開剛,系浙江工商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