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預防職務犯罪已經發展到專業化預防和社會化預防相對接的階段,群防群治的社會化預防網絡即將形成。專業化預防主要由檢察機關承擔,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是法律監督權,與社會化預防相比,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行使的是法律監督職能,擴展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范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全面行使檢察權的要求是一致的。
從源頭杜絕職務犯罪發生
狹義上的預防監督指的是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工作人員出現職務犯罪。廣義上講,它是以教育為基礎,法制為保障,打擊為手段的系統工程。是在檢察機關偵查、起訴違法犯罪活動時,對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犯罪過程進行深入地了解、剖析,在機制建設、管理層面上深入查找漏洞和薄弱環節,從而對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規律等進行全面地梳理。通俗地說,就是指社會化和全民化預防由專業化預防來實施監督,對檢察機關而言,就是“你預防,我監督”。
治理腐敗,最重要的是根除滋生腐敗的土壤,由此,對職務犯罪應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如果把貪腐比喻成一片蘆葦地的話,打擊職務犯罪能做的就是把這片地里的蘆葦一根一根拔起并消滅掉,等到明年“春風吹又生”的時候,又再繼續“拔蘆葦”工作。而預防職務犯罪要做的,是把滋生這片蘆葦的沼澤地消滅掉,從源頭杜絕職務犯罪發生。可以說,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的好壞是衡量檢察機關是否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個重要標準,是新形勢下強化預防監督工作的迫切需要。在現階段,檢察機關必須始終堅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目標任務,充分發揮預防監督的職能作用。
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的實現途徑
職務犯罪預防監督,要結合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檢察權的特殊性,主要由檢察機關來實施,以解決目前專業化預防與社會化預防邊界不清的問題以及預防過程中缺少監督的問題。在各級檢察機關的影響和推動下,全國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紛紛開展廉政宣傳、警示教育、預防調查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及時抓住節點,調整總體布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預防工作思路兩大改變
改預防職務犯罪為職務犯罪預防監督,改預防業務宣傳引導為專業指導服務,使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在法律監督下得以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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