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內而外推動“幸福村落”建設常態化
雖然秭歸縣“幸福村落”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但仍然有一些問題需要在不斷探索、創新中予以解決。
一是加大常態政策支持力度,輸送“幸福村落”建設的外部動力。“幸福村落”建設要發揮廣大村落村民的主體性、主動性與自主性,讓他們積極參與到“幸福村落”建設之中,創建自己的幸福家園。但“幸福村落”建設完全依靠村民“自發自籌自勞”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涉及農村生活與農業發展的基礎性公共設施建設,鄉鎮、村由于財力匱乏也力不從心。因此,加大常態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穩定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整合各部門資源,持續輸送“幸福村落”建設的動力,顯得尤為重要。在強化政府投入為主與村落自籌自勞投入為輔相結合的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投入機制同時,積極探索引入民間社會資本參與“幸福村落”建設的辦法和機制,解決“幸福村落”建設財力不足的困境。
二是激發“一長八員”潛能,推進“幸福村落”建設的長期持續運轉。“幸福村落”建設要以村落為落腳點,以村落理事會為依托,以“一長八員”為主導。可以說,在“幸福村落”建設中,“一長八員”的作用至關重要,他們的作用能否有效發揮,直接關系到“幸福村落”建設的成效,甚至成敗。所以,要加強村落“一長八員”隊伍建設,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建立合理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潛能,保持他們工作熱情。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推進“幸福村落”建設的良性持續運轉。
三是建立健全各項體制機制,實現“幸福村落”建設的制度化。西奧多 · 威廉 · 舒爾茨(Theodore W. Schultz)將一種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是一種社會秩序。作為一種秩序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規范人們的行為及確保合理的行為預期,使復雜的社會行為關系得以規范簡化,減少不確定性,降低社會成本,使社會分工合作得以實現。“幸福村落”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制定明晰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保障其穩定運行,否則就會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導致組織運行出現內耗、無效率等問題。鄧小平同志強調,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幸福村落”建設要更加深入探索加強組織體制、運行機制、長效機制以及投入機制等制度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體制機制,實現“幸福村落”建設規范化、程序化與制度化,保障“幸福村落”建設的持續性、長效性與穩定性。
“幸福村落”建設是應對鄉村社會個體化的新舉措,是創新農村社會治理的新思維,是深化新農村建設的新探索,是推進村民自治的新載體。秭歸縣“幸福村落”建設經驗對新時期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個體化的鄉村社會再整合,創新農村社會治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作者為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院教授、博導)
(本文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中國地方治理現代化及國際比較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CCNU14Z02008。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院博士生李山參與本項目調研與相關數據資料搜集整理,對本文亦有貢獻)
點評
秭歸縣推行“幸福村落”建設,使個體化農民再次嵌入鄉村社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經驗:在創新開展農村社區治理時,不能簡單地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供給的制度和機制與鄉村社會實現有效對接,能夠極大地激發鄉村社會的內生活力和凝聚力,這樣的制度和機制就是必要且合理的。關鍵在于國家該如何介入?治療中國鄉村社會個體化病變,必須從國家和鄉村社會兩個層面同時發力,最好是二者能夠建立一種良性的互賴式治理關系。中國個體化鄉村社會的公共性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和鄉村社會在協同創新中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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