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回顧
改革開放以后,經歷了十年“文革”夢魘的中國,開始重新擎起民主法制的旗幟,對過去否定法律、輕視法律、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政策就是法律等錯誤思想和做法進行系統糾偏。盡管還沒有上升到現代民主法治的高度,但是與改革前極度扭曲的國家治理體系相比,無疑已經有了質的轉變。1979年,中共中央在《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強調,刑法、刑事訴訟法等7部法律通過后,“它們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包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中首次使用“法治”這一概念。自此以降,中國的法治建設走上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首先是憲法核心統帥地位得到彰顯。憲法是國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期性。現行憲法頒布于1982年⑨,數億人參加了對新憲法草案的討論,這也是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公開表決結果的法律,其后又經歷了四次修憲,內容涉及對基本國情和國家根本任務、經濟體制、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完善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制度、尊重和保護人權、基本治國方略等重大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⑩,將改革開放中的一些成功經驗肯定下來并上升為國家意志,為民主政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如同習近平2012年12月在現行憲法頒布30周年紀念會上指出的,“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不僅是一個文本,不能只停留在紙面上,其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對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約束等如果不能在實踐中真正落到實處,那么法治還是空談。
其次是法律法規體系逐漸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就確定了的法治方針,而其中有法可依則是改革開放之后填補法制空白或盲區的首要方針,由此進入了一個立法爆炸期。據統計,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涵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等各個方面。這還是2009年國家對法律法規全面清理之后的數據,其間全國人大廢止了8部法律、國務院廢止了7部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廢止了地方性法規455部。11 這里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法律是不是越多越好?不盡然。當法律干預了不該干預的領域,如過多地介入個人私域,反而可能會造成人們的行為扭曲。二是法有良法、惡法之分,只有基于善法之上的治理才是真正的法治。也就是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所指出的:“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2
第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得到一定推進。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對這一定位的確認越來越明晰。1999年,國務院就曾頒布《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將依法行政界定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明確了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內在基本要求。2004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并爭取10年內基本實現這一目標。2008年2月,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則”。2010年11月,國務院又發布了《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然而,三令五申的背后則是法治政府建設進度的遲緩: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對微觀經濟運行干預過多,公共服務比較薄弱;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部門職能交叉、權責脫節、效率不高、效能不好;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等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是司法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推進。一般認為,在法治結構體系中,立法“分配正義”,行政“運送正義”,司法“矯正正義”。13 司法制度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直接維系著社會的公平正義與穩定和諧。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其后在歷次重大決議中都可以看到有關表述,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則作出了更為全面的司法體制改革部署,涉及司法管理體制、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等。不過,目前看來,我國在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公信上依然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
歷史與國際視角下的法治建設啟示
中國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現代意義。從春秋戰國到秦朝,從李悝著《法經》到商鞅變法,法家思想逐漸成為主導的治國理念淵源。所謂“漢承秦制”14 、“百代皆行秦政”15,這里的秦制、秦政,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家之制,特別是商鞅變法形成之制。盡管作為一個改革者商鞅連自身的性命都不保,但正如漢代王充所說的:“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商鞅在變法過程中意識到,如果新法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那么貫徹執行起來就勢必會遇到重重困難,于是通過“立木取信”和“刑太子傅”這一賞一罰,很快就樹立起了政府的威信,保證了新法令自上而下在官員、百姓中的順利推行。
在商鞅之后,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子則提出了法、術、勢三位一體的法制治理思想體系。法,就是統治者頒布的法令、政策、制度,賞罰都要以之為據,通過嚴刑厚賞使之成為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范。并且,要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術,就是國君通過分權制衡來統御群臣的權術,法和術必須結合起來。勢,就是國君所統治所依托的權力和威勢。韓非子認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權術以實現變法強國,必須依靠和利用權勢。商鞅之所以在國君更替之后落得車裂結局,最根本原因就是大勢已去,原有的皇帝不在了,又失去了新的中央最高掌權者的支持,無法取勢、樹勢、借勢、順勢將改革引向深入,反而使其自身身陷囹圄。
可見,中國古代法家的思想對于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為后世所一再仿效。中國的統一和國家統治體制的建立,可以說是法家的功勞。封建時期的中國其統治管理體制沒有多大變化,從而就有了所謂“百代皆行秦政”,甚至在現今中國的行政體制里還留有很深的烙印和痕跡。然而,法家的思想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只看到了人在爭權奪利時的殘酷,而忽略了血緣關系對人的情感和行為的影響。其實,任何動物都有兩重性,既有殘酷爭奪的一面,也有舔犢之情。如果一味地用法家的思想,不考慮其他制度安排,往往導致高壓和強權,不能形成和諧社會,這個政權是維持不了多長時間的,因此秦始皇去世之后秦朝二十年就結束了。盡管之后的每一個朝代都在采用其基本的制度,但是還要吸收其他的制度安排。
實際上,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各有所長,但也各有所短,如果獨尊一家、單獨使用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不良后果。相反,管子的思想則講求綜合,并用以治,主張采取“拘之以利,結之以信,示之以武”16(《國語·齊語》)的綜合治理政策,這也是為什么其后的諸子百家的學說都可以從管子這里找到思想淵源的原因,后世李斯、蕭何、桑弘羊、諸葛亮、王安石、張居正等歷朝名相,也無不從管子的治國之道中汲取了思想力量。但是,管子的綜合治理思想對制度建設和法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中,要治好國,做成事,做大事,人們必須同時采用法規治理、激勵機制、社會規范這三個基本制度安排。關于綜合治理的思想,老子其實也談到了,也就是:“以正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誤解老子無為而治的意思,不是要我們完全不管,其前提就是建立團隊,政府要發揮作用,同時要建立規則,就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安排。
西方國家轉型期的法治建設。西方各國大多也曾先后經歷過社會經濟轉型的過程,其法治建設進程隨之也發生了深刻變革。這里,我們簡要論述這些國家不同轉型時期法治建設的基本特征及其啟示。
一是在立法進程上,從私法到公法。以美國為例,其社會經濟轉型最為劇烈的時期大致是19世紀末到20世紀前期(與中國當前所處的轉型期較為相似),當時的法治建設重點是保護財產權和個人自由,健全市場競爭的法治要素。自羅斯福新政時期開始,在其以救濟(Relief)、復興(Recovery)和改革(Reform)為核心的政策下,則形成了以《聯邦緊急救濟法》(1933)、《國家勞動關系法》(1935)、《社會保障法》(1935)等一大批與公民福利相關聯的社會法,開始更加關注社會公平。但與此同時,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關的權力也日益膨脹,于是作為保障私權不受隨意干預和破壞而存在的公法開始逐漸全面崛起。“二戰”之后,《聯邦行政程序法》(1946)、《司法審查法》(1950)、《信息自由法》(1967)、《政府公開法》(1976)等相繼頒布實施。
二是在權力分配上,限公權保私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民社會的形成,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經濟滯脹,里根經濟學、撒切爾主義開始興起,里根在其總統就職典禮上說:“政府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問題所在。”由此,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開始受到限制。同時,公民的基本權利則從基本人身權擴展到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各個方面,市場和社會的自治力在此過程中從而也開始得到培育,大量涉及環保、醫療、宗教、慈善等各領域的維護私人和團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開始出現。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公共權力的分配也發生變化,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被進一步強化,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相繼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三是在行政改革上,破官僚優服務。20世紀70年代之后,西方各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普遍陷入結構僵化的官僚格局,公共行政改革被引入改革議程。如1978年美國頒布《文官制度改革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確立政府文官的競爭擇優機制,這對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調動公務員積極性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前面提到的《信息自由法》、《政府公開法》及《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等則賦予了公民對于公共行政過程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公共服務開始成為現代政府職能的核心,建設服務型政府成為各國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的一個重點。無論是英國1991年頒布的《公民憲章》,還是美國1994年頒布的《顧客至上:服務美國民眾標準》,都是旨在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水準的重要措施。
![](http://img.rmlt.com.cn/templates/rmlt2013/img/rmlt_logo.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