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區域霧霾管理的歷程與特點
現代環境問題是工業化的產物,在某種意義上說,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大多是在20 世紀60 年代開始出現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并隨著環境問題的發展而不斷改革、完善其環境保護政策。因此,研究和總結發達國家在不同時期處理環境問題時所做出的相應政策安排,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借鑒其經驗教訓,并更為清晰地認識環境保護政策與管理體制的發展方向。
為了達到《清潔空氣法》的要求,改善霧霾天氣,美國環保署(EPA)于1999 年4月頒布了區域霧霾管理條例(Regional Haze Rule ),旨在改善全國范圍內156個國家公園等公共區域的空氣能見度,控制的污染物包括PM2.5以及會形成PM2.5的復合物。該條例要求各州在2008年1月之前要制定階段性的減排目標和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2005 年7 月,EPA 對上述霧霾管理條例做了修訂和補充,要求各州運用“最佳可獲得的改型技術(Best Available Retrofit Technology, BART)”對電廠和工業污染源實行排放控制,以改善由這些污染源造成的霧霾天氣。BART 控制措施的特點是可以同時分析、評估多個污染源的影響,而非僅針對單一或分割的污染源,因為霧霾問題通常是由某個地域內的多個污染源造成的。根據管理條例中新增加的BART 要求,建于1962年8月至1977年8月之間、各種排放累加超過一定限額的靜態污染源都被納入管理控制范圍。針對BART范圍內的污染源實施防控的過程包括:第一,識別符合BART 要求的排放源;第二,針對每個排放源甄別出會導致霧霾天氣的主要污染物;第三,根據每個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特點,制定基于污染源的減排目標和措施。
2006年10月,美國EPA又頒布了可供選擇的排放交易項目,以此賦予各州政府更大的靈活性來管理屬于BART范圍內的排放源,即通過交易方式來完成各州內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2012年5月,EPA在“跨州空氣污染管理條例”中也增加了排放交易項目,作為各州實施基于污染源的BART管理的一個替代選擇。納入該管理條例的各州,針對電廠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可通過交易項目來實現各排放源的減排。
除了全國性的空氣質量管理外,美國各州也頒布了很多措施來應對區域性的空氣問題。例如,加州的空氣質量管理一直領先于美國其他各州和聯邦政府。加州南海岸空氣質量管理局(AQMD)在治理南加州地區空氣污染,尤其在控制來自靜態污染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方面非常成功。其環境政策的目標會綜合考慮各種污染物的控制,相關政策包括促進低碳燃料技術的推廣與應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等。AQMD與州內各城市、縣級政府環保部門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地方政府在其綠色發展方案中制定切實可行的空氣質量管理政策。AQMD的職責包括:空氣質量監測與檢驗、規劃/標準制定、空氣質量管理政策的經濟與社會影響評估分析、排污收費等。在政策制定過程中,AQMD 注重量化分析,運用模型工具開展空氣質量對于居民健康影響方面的分析與評估,為科學地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http://img.rmlt.com.cn/templates/rmlt2013/img/rmlt_logo.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