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先進的政黨,不僅展示了其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和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卓越能力,而且也具有領導中國人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胸懷和才干。從建黨元勛到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各屆黨的領導人,都對憲法的制定和實踐給予了高度關注,也形成了具有中國共產黨之特色的憲法觀念。從中國共產黨憲法觀念的內涵入手,依次對這種憲法觀念與實踐的變遷進行了描述、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 中國共產黨 憲法觀念 憲法實踐 憲法學 比較法
在中國,“憲法”一詞出現得很早。早在先秦時代的中國古代文獻《管子·七法》中,就有憲法的用語:“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另一本古籍《國語·晉語九》中,也有“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的記述。①但此時“憲法”一詞的含義,主要是指國家的根本大法,還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帶有近代憲法的內涵(即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為社會各項事業的進步、繁榮確定法律框架等)的憲法的出現,是近代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資產階級憲法觀念確立,各國紛紛制定、頒布、實施憲法以后的事情。
與近代憲法的用語是在西方產生的一樣,憲法觀念也不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產物,而是在西方伴隨著近代立憲主義的勃興、資產階級的制憲、行憲實踐的展開而形成并逐步傳播的。這里,所謂憲法觀念,就是指人們,尤其是國家的領導人(統治者),對憲法這一社會現象的基本看法。其核心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大法,其地位至高、至上;憲法規范國家政權的構造和國家權力的運作,重點在于限制國家公權力的濫用,等等。上述憲法觀念,經過近代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如洛克(J.Locke,1632年~1704年)、孟德斯鳩(L.Montesquieu,1689年~1755年)、盧梭(J.J.Rousseau,1712年~1778年)等人的倡導、闡述和廣泛宣傳,成為近代各國立憲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方針。在近代憲法觀念的指導下,美國于1776年推出了《獨立宣言》、1787年制定了《聯邦憲法》,法國于1789年頒布了《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1791年和1793年制定了近代型的憲法,等等。憲法觀念和立法實踐互相交融,使得歐美在人類歷史上,最先確立起了相對于封建專制社會而言平等、民主、進步的法律制度,從而為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項制度的發展、繁榮奠定了法治基礎,并進而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得到傳播。而中國,從19世紀30年代起開始受到其影響。②
在上述近代世界之環境和氛圍的影響下,中國共產黨從誕生時起,就非常關注、重視憲法制定和立憲實踐。針對北洋軍閥提出的立憲主張和立憲框架設計,李大釗、陳獨秀等中國共產黨的奠基者也紛紛發表自己的憲法觀念和立憲訴求,以及他們對憲法觀念之內涵的理解。如陳獨秀在《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一文中明確指出:在西方,是以“法治為本位”,人們對法治的重視,“不獨國政為然,社會、家庭無不如是。商業往還,對法信用者多,對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據。……蓋其國為法治國,其家庭亦不得不為法治家庭。既為法治家庭,則親子、昆季、夫婦,同為受治于法之一人”。這是社會文明的表現。而在中國,固有的封建宗法制度給社會帶來了四大惡果:損壞個人獨立自尊的人格,窒礙個人意志之自由,剝奪個人法律上平等之權利,養成依賴性。③
在《法蘭西人與近世文明》④一文中,陳獨秀進一步指出“人權說”是近世文明的三大特征之一。他認為,在西方,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社會,“個人之自由權利,載諸憲章,國法不得剝奪之,所謂人權是也。”⑤在《再質問<東方雜志>記者》一文中,陳獨秀進一步指出:“所謂民權,所謂自由,莫不以國法上人民之權利為其的解,為之保障。立憲共和,倘不建筑于國民權利之上,尚有何價值可言。此所以歐洲學者或稱憲法為國民權利之證券也。”⑥在上述《法蘭西人與近世文明》一文中,陳獨秀引用薛紐伯的話說:“古之法律,貴族的法律也。區別人類以不平等之階級,使各人固守其分位。然近時之社會,民主的社會也。人人于法律之前,一切平等,不平等者雖非全然消滅,所存者關于財產之私不平等而已,公平等固已成立矣。”⑦在上述《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一文中,陳獨秀進一步指出,西洋民族以個人為本位,法律之目的,在強調個人權利自由的同時,就是追求“法律之前,個人平等也”。⑧
中國共產黨的另一位創始人李大釗,也發表了一系列的憲法政論和時論,如《省制與憲法》(《憲法公言》第4期,1916年11月10日)、《憲法與思想自由》(《憲法公言》第7期,1916年12月)、《孔子與憲法》(《甲寅》日刊,1917年1月30日)等,闡述其憲法觀念和憲法主張,分析、比較國外(尤其是蘇聯)以及中國歷史上的憲法思想和立憲實踐,提出自由、民主與法治的憲法觀念和憲法主張。⑨
只是由于后來(1927年)國共聯合與北洋軍閥斗爭的合作破裂,國民黨政府大肆屠殺和迫害共產黨人,共產黨人利用憲法和法律的手段與國民黨政府進行的斗爭,無一例外地遭到失敗,只能用武裝斗爭、農村包圍城市、槍桿子來奪取全國政權,從而使中國共產黨的憲法觀念在全國范圍內的實踐暫時擱置,僅僅在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進行了初步實踐,如1931年11月制定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41年11月和1942年2月分別通過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1946年4月通過的《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并對上述西方近代憲法文明成果做出了初步的認可和規定。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中國共產黨人在全國范圍內全面移植西方近代憲法觀念、憲法文明成果(精華)并將其本土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由于中國共產黨在剛建國時對在和平環境下如何領導一個大國進行經濟、政治、文化等項事業,尤其是法治建設還缺少經驗,加上黨內對許多問題的認識存在分歧,黨的指導思想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擾,因此,中國共產黨人移植西方憲法觀念并將其本土化的工作進行得非常艱難,遭受過許多挫折和磨難,但最終仍然取得了勝利,從而使中國現代的憲法觀念和憲法實踐跟上了世界憲法發展的步伐,為人類的憲法文明的進步作出了貢獻。
由于中國共產黨的憲法觀念的內涵十分豐富,本文僅就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和審判獨立做些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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