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典化”一詞雖然來自西方,這卻并不意味著“法典化”的現象只存在于西方。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為名的法律,在我國法典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現代法典化的道路上,我們已經走向成熟。但是,實現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需要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意味著我們要對法典化有更深刻的認識;而在法典化的議題上,我們需要一套自主的法典化的知識體系,因此傳承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的歷史遺產,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也就成了必經之路。
關鍵詞:法典化 傳統法律文化 創造性轉化 創新性發展 法治中國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法典化”一詞是一個舶來品,翻譯自“codification”,這是肇始于近代歐洲大陸的一場編纂法典的運動。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是歐洲法典化時代的起點;從此以后,法典化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選擇,甚至在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法典化運動也產生了很大影響。法典化的潮流逐步席卷全球。直到今日,法典化已然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話題。
然而,雖然“法典化”一詞來自西方,這卻并不意味著“法典化”的現象只存在于西方。從實質上來看,“法典化并非是對現有的法律規則進行簡單的匯編,而是要形成一個理性化的體系。”[1]事實上,早在數千年之前的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地區,我們就已經能夠看到法典化的歷史痕跡。美索不達米亞地區以《漢謨拉比法典》為代表的諸多法典“完全進入了法典化的時代。”[2]作為東方文明古國的中國,也同樣擁有歷史悠久的法典化傳統。
從清末新政開始,中國就開始了步履蹣跚的現代法典化進程。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為名的法律,在我國法典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現代法典化的道路上,我們已經走向成熟。但是,我們還需要發掘歷史上的中國法典化傳統。如公丕祥所言,“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過程。”[3]實現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需要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意味著我們要對法典化有更深刻的認識;而在法典化的議題上,我們需要一套自主的法典化的知識體系,因此傳承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的歷史遺產、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也就成為必經之路。
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的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擁有悠久的歷史。然而,中國歷史上的法典化進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最終臻于成熟。其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公開成文法的出現、誕生,隨后專門領域的法典逐步出現,最后以體系性為特征的法典標志著法典化傳統最終走向成熟。
公開成文法的誕生
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可追溯至上古時代,所謂“刑起于兵”:在當時,先民們還未建立起被后世稱為“國家”的城市形態,頻繁的氏族部落戰爭中萌芽了最早的法律形態——“刑”。在上古時代,戰爭往往意味著對其他部落最殘酷的懲罰,以此維護部落首領的威權。如《遼書·刑法志》追溯刑的起源:“刑也者,始于兵而終于禮者也……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奸宄并作,刑之用豈能已乎?”[4]從上古夏商周時期的奴隸制時代,中國就存在法律。
然而,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這些法律都是秘密法的狀態。統治者相信所謂“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將執掌法律的大權壟斷于貴族階層手里,以此使得底層平民畏懼、尊敬貴族,維護起整個貴族社會的秩序體系。這一局面被春秋時期鄭國大夫子產打破。《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5]這一年,子產鑄造了一個象征國家權力的鼎,鼎上寫著法律,子產的這一做法,無疑打破了以往“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傳統觀念,以國家權力頒布了法律,從此成文法的公布成為歷史潮流。而子產的行為在當時引起了爭議。
當時,大夫叔向聽聞子產鑄刑書,認為子產的行為會使得百姓放棄禮的道德教化,而以法律為指導,失去了道德指導的鄭國將走向衰敗。子產則認為面對現實的危機,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挽救危局。春秋時代是舊禮制沒落之時,也是新秩序崛起之時。原有的社會規范靠禮來維持,刑或法只是補充禮的保障手段;但是禮崩樂壞的時代,禮制的規范作用失去了,那么只能以明確公開的法去塑造新的秩序,與禮制相比,這種秩序確實是直接的規范,也是高效塑造新秩序的手段。后來,晉國的趙鞅、旬寅也鑄刑鼎。正是在春秋時期禮崩樂壞的時代背景之下,中國法典化傳統走上了第一個階段:即公開成文法的誕生。自此以后,法典化成為一股不可逆轉之歷史潮流。
初步的專門法典
最開始公開的成文法,是許多領域法律規定的匯總。在社會發展的初始階段,社會分化尚不顯著,因此綜合性的法典足以應對。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社會開始分化。民眾的社會生活開始展現出多個領域。如閻步克所說:“當公共權力真正分化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制’‘禁’‘君’‘官’便都有了自主的意義……法家對于政治和制度的歷史演進,具有富有唯物論色彩的清晰立場”[6]。便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法家開始在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法家要求一種有別于“禮治”的“法治”。法家的“法治”與現代法治限制權力的基本要求不同,是為了塑造以及擴張權力。閻步克對于“法治”的傾向進行了概括:“把政治視為一個與其他社會事務分化開來的自主領域,進而充分利用純政治性而不是非政治性的規則、組織和角色,來處理政治行政事務。”[7]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法家便需要法律規范以建構一個權力控制體系。《韓非子》有云:“圣人之治也,審于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法;必于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8]法家看到了歷史的變遷,面對分化出來的專門的社會領域,法家也需要分門別類的專門法典。
這一時期的代表性法典是李悝所作的《法經》。法經的篇目包括《盜》《賊》《網》《捕》《雜》《具》六篇。戰國時期的社會劇變,導致了社會動蕩。因此,犯罪頻發,尤其是針對人身與財產的“盜”“賊”犯罪,嚴重危及統治秩序。因此,以鎮壓盜賊為核心的刑法典《法經》便應運而生。《法經》規定了不同犯罪的罪名、刑罰以及追捕、囚禁、審訊等。雖然在體例上《法經》仍然是諸法合體,但《法經》規定的領域很明確,其是專門針對治理犯罪的一部法典。
法經的法典模式諭示著專門刑法典編纂的歷史潮流。“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和《戶》三篇,合為九篇。”而此后的中國法律史,以刑律為主的法典一直是各朝各代立法的重點。并且,法經的篇目展開具有一定的邏輯性,以最為要緊的《盜》《賊》為首,隨后是處置盜賊的《網》《捕》,緊接著是補充盜賊以外犯罪的《雜律》,最后是規定總體原則的《具律》。這說明,《法經》已經初步具備了作為一部法典核心特征的體系性,而在之后的歷史中,法典的體系性得到進一步發展。
臻于完善的體系性
李悝所作的《法經》已經具有了初步的體系性,而秦漢以來,隨著君主制秩序的逐步生長,立法技術也逐步提高,法典體系愈發臻于完善,形成了具有完備體系性的法典。
漢朝之后,中國歷史便進入了魏晉南北朝時代。這一時代給華夏帶來了戰爭的動蕩,但同時,北方少數民族建立政權以后,給中華法律文化帶來了新的發展可能。少數民族更加重視法制規范的令行禁止,所以立法技術在這一時期得到充分的發展。“然則唐宋以來相延之律,皆屬北系,而尋流溯源,又當以元魏之律為北系諸律之嚆矢。”[9]
公元581年,北周的權臣楊堅接受北周靜帝禪讓,建立隋朝。隋開皇三年,文帝頒布《開皇律》。隋朝滅亡之后,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李淵命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準撰《武德律》。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制定新的法律,新法典于貞觀十一年(637年)頒布,即《貞觀律》。唐高宗李治繼位后于永徽二年(651年)命長孫無忌領銜對《貞觀律》進行修訂,同時又對法律精神與法律條文進行疏證解釋并編成《律疏》,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及條文后的疏議一并頒行天下,《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律》及其《律疏》史稱《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座高峰,展現了高超的立法技術,其具有顯著的體系性。內容總體可以分為兩部分:即第一篇《名例律》作為“總則”部分,不僅強調了唐律的指導思想、刑之罪名與體例、術語的界定,還闡明了“議”“請”等原則。《名例律》作為總則統領著第二篇《衛禁律》至第十二篇《斷獄律》的具體“分則”內容;而在這一部分中,越是重點打擊的犯罪其法條越排在前。[10]不僅如此,和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律疏》則使得《唐律疏議》在體系性上更加完善,其不僅通過區別、解釋各概念,使得唐律的律文體系更加明晰,更進一步本著儒家的禮法對律文加以闡述,形成一個具有深刻儒家精神的法典規范體系。
《唐律疏議》象征著我國古代法典化成就的巔峰,其成熟的體系展現了中國古代高超的立法技藝。《唐律疏議》的影響深遠:一直到清朝,法典的編纂都以《唐律疏議》為模板。不僅如此,隨著唐王朝在東亞地區影響力空前加強,《唐律疏議》對于整個東亞文化圈都有巨大影響。《唐律疏議》的體系性代表著一種高度成熟的君主制,當東亞各國要奠定君主制的法律基礎時,都紛紛借鑒《唐律疏議》的立法模式。例如,在日本,大寶元年(701年)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大寶律令》的體系與內容都來自《唐律疏議》,養老二年(718年)日本在《大寶律令》的基礎上制定了《養老律令》,其體系與內容仍是以《唐律疏議》為模板,這些律令標志著日本在法律上確立了封建君主制。除此之外,朝鮮半島上的高麗王朝制定《高麗律》、越南的《黎朝刑律》都大量吸收了唐律的內容,尤其是唐律的體系性。可以說,以《唐律疏議》為代表作的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一度引領了整個東亞地區的潮流。
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的智慧
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經過歷史實踐的證明,伴隨著中華民族的成長,其高超的立法技術以及背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受到了廣泛的認可。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包含著古人的智慧,這些歷史經驗是我們今天法治建設可貴的歷史資源。
科學化到與學科化的法典
中國古代的法典化能有舉世矚目的成就,有兩條路徑至關重要。質言之,即法典的“科學化”與“學科化”。
所謂法典的“科學化”,即法典演化的內在路徑。在漫長的歷史演化中,法典從最初單純的規范命令之匯編,到最后形成一部邏輯嚴明、體系嚴謹的法典,法典的編排隨著立法技術的提高而逐漸完善。不僅如此,中國古代法典的科學化不僅體現在立法的技術上,還體現在其所蘊含的文化上:從漢代開始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禮法結合,在法典的編纂中深刻體現了儒家“禮”的精神。例如唐律規定了“保辜”制度。若傷者在期限內因為受傷致死,則案件按照殺人論處,否則僅按照本來處理毆打傷害的情形,所謂“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11]保辜期限的設置有利于社區關系的修復。傷害已然發生,但這項制度使得傷人者意識到,若受害者短時間內傷情惡化,則自身面臨的處罰也將升級。由此,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利益便有了共同點。尤其是斗毆與殺人不同,雙方之間沒有置之死地的仇恨,多是一時矛盾引起的。在這種情況下,當斗毆的沖動過后,基于功利考慮的行為人若是想要避免更重的處罰,就會期待被害者的痊愈,這項制度為此會促進行為人承擔起挽救、照顧傷者的責任。而且,行為人為此必須竭盡全力去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和配合。由此,因為矛盾和斗毆被破壞的社區關系就有了修復的可能。這一制度深刻體現了“禮”追求和諧的精神,意味著中國古代的法典不僅在形式上立法技術高超,而且其實質內容上有利于維護禮法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另一方面,圍繞著法典也形成了學科化路徑。所謂“學科化”,即法典演化的外部路徑。中國古代有著以注釋法典為任務的學科——律學。所謂“律學”,“是秦漢時期隨著成文法典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使法典(因當時法典尚未成型,故也包括單行的律令)得以貫徹實施而對其進行注釋詮解而形成的一個學術研究領域”[12]。中國古代的律學起源于秦漢,隨著法典逐步完善,注釋法典的律學也隨之而發展。律學是一個完整的學科體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套自己的分析框架,具體的成果則有“例分八字”。這一論述據考證最早出自北宋范鎮之策問,宋人王應麟筆記《困學紀聞》中說道:“范蜀公曰:‘《律》之例有八:以、準、皆、各、其、及、即、若。若《春秋》之凡。’”[13]“例分八字”首先是被視為一種立法方法,即立法時注意對照律典中的這八個字眼,而后這八個字又成了讀律、注律的方法,即對律典的解讀注釋中注意對這八個字的意義加以甄別和強調。它萌芽于隋唐,明確提出于北宋,元代始有完整的解釋,明代方作為凡例經常性地進入法律之中(宋代法律中的“律之八例”只是偶爾出現),清代才有非常完備的解釋。[14]當這個具有方法論意義的論述被總結出來以后,律家解讀法律、注釋法律就有分析研究的框架和切入點。八字“相傳謂為‘律母’”[15],“必于八字之義,先為會通融貫,而后可與言讀法。”[16]律學的發展不僅體現在理論上,還體現在律學教育上。魏晉南北朝時期,律學進一步發展,不僅對于法律注釋的研究進一步深化,政府對于律學人才的設置也十分重視。曹魏、劉宋、南齊、北魏、北齊都設置了“律博士”這一官職,他們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參與立法、執法的活動,這一時期涌現出許多著名律學家,如張斐、杜預,二人對晉律的注釋合稱“張杜律”,是中國古代法律注釋活動的典范。而且,律學的影響不僅局限于中國,律學也在中華法系的另一重要成員——日本以“明法道”之名發展。
法典的科學化使得研究、注釋法典的律學得以發展,促進了學科化;與此同時,學科化的律學的發展也使得法典的立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并為法典化提供人才保障,推動了法典的科學化。在二者的積極互動下,中國古代法典的水平高度發達。
“禮法”:統合的法典化思路
當然,我們還必須承認,中國古代的法律雖然有分類,但并沒有西方那樣專門分類的法典;法典雖然存在邏輯和體系,卻也沒有形成西方法典化的學理性。但是,對此我們不能僅僅以“發達”或“落后”的標簽來認識二者。二者的區別不僅是古今之變,更是東西之別。
西方的專業化法典思路來自于高度的社會分化。在西方不少國家,社會的權力相對分散的,不同社會領域都有自己的規則,例如私人領域的民法典與公共領域的刑法典。但是,中國是一個早熟的文明,很早就實現了中央集權,權力集中于中央的朝廷。為維護國家的統治秩序服務,以政府權力鎮壓犯罪就成了立法的主題,同時其他領域的秩序規范也被統合入這部以刑法為主的法典中,而更多的民事法律規范則交由民間法與習俗、而非官方的律令典章之中。這就是中國的法典化呈現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形態的原因。
另外,中國法律還有一個更高級的法律概念,即“禮”,以“禮”統領“法”。在中國古代的知識結構中,“禮”是至高的追求,一切法律都是對禮的補充。禮本身是一種彌散化的包羅萬象的概念,專業化法典所需要的是專業領域的技術官僚,而這與傳統社會對于“禮”的追求不同。這么一種文化語境下的“禮法”概念使得法律不傾向于更進一步細分專業領域,而是要向更高級的“禮”回歸,如同“禮”的綜合性一樣,法典的編纂也追求綜合性。
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的現代傳承與創新
從近代探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從清末以來,面對西方列強,中華法系走向衰亡,中華傳統法律文化面臨著挑戰,千年的法典化傳統也因此需要作出回應。為了應對內憂外患的危機,中國步履蹣跚走向了近代化。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籌建修訂法律館,兩年之后修訂法律館正式開始工作。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訂法律館起草了許多新的法典以及草案。中國近代的法典化之路由此開始。
首先是1910年公布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法典初步區分民、刑,婚姻、繼承等純民事內容的條款被分開,只處以罰金而不再科刑。中國數千年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典開始改變。1911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則“從體例上完全打破了幾千年來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典形式,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18]隨后,《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相繼完成。但是隨著革命爆發,清朝滅亡,這些法典草案都來不及實施。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編制了“六法全書”。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廢除了國民政府的法統,“六法全書”體系也因此廢除。我們國家開始進行自己的法典化嘗試。尤其在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在社會生活上基本實現成文法意義的“有法可依”。而其中最引人矚目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在此之前,我國民事法律領域只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彼此之間的條文存有矛盾之處。而民法典則將以往的各單行法律加以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邏輯周延、條理清晰的體系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行有效地整合了散亂的民事單行法,構建了在統一價值指導下的完整系統規范體系,成為民商事法律進入體系化時代的標志。”[19]從1987年實施的民法通則到2017年實施的民法通則,再到今天的民法典,新中國用了數十年的時間實踐自己的法典化道路。
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實踐
中國共產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立黨立國、興黨興國的根本指導思想。”[20]馬克思主義要求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這意味著,我們要在中國具體的時空語境之下實踐馬克思主義。這對于法治建設的要求,就是重視中國歷史與現實的實際情況。人類學家克利福德·吉爾茲(Clifford Geerts)有言:“法律與民族志,如同駕船、園藝、政治及作詩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識相關聯的工作。”[21]具體到法典化道路,我們不是要譯介堆砌西方法典的晦澀術語,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典編纂模式,而是兼容并蓄,注重我們自己的本土資源。其中,古代法典化傳統的歷史資源至關重要。古代法典化傳統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雖然其中也有糟粕,但蘊含著祖先代代傳承的精神與智慧。
中國古代的法典化歷程,是一個進步的歷史。法典在歷史發展中不斷發展,一步步科學化與學科化。這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歷程,古人不斷對法典進行調整與完善,使得法典越來越符合社會的現實情況,保障了小農經濟的長期穩定。這種實事求是、注重實際的態度,是中國法典化傳統的發展歷史所能給予我們的啟示,也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論辯證法從實際出發的本質要求。
中國千年的法典化傳統,是超大規模共同體治理經驗的凝練,這些歷史經驗保障了社會秩序結構的基本穩定,促進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團結。法典化傳統以“禮法”統合法典條文,以“禮”的精神整合所有法律,這種全局性、綜合性的思維對今天的我們仍然有啟示。雖然今天,“禮法”的概念已經離我們遠去,法學發展,尤其是各專業領域部門法學的發展逐漸傾向于精細化研究;但是,我們需要銘記“以統籌全局的方式考慮法律,“政治地”理解法典化,使法典化更好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提高整體的社會治理能力。
世界法律文明的中國貢獻
法典化并非近代歐美國家的專利,中國也有自己的法典化傳統,且比西方的法典化歷史更為悠久,且對許多國家產生巨大影響。中國的法典化道路是對歷史與現實的回應,是世界法律文明中的中國故事。傳承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并不意味著復古的歷史倒退,而是充分發掘其中的歷史經驗,這些古人的智慧與精神不僅有利于我們今天的法治國家建設,更是對世界法律文明作出的中國貢獻。
我們正身處全球化的時代,這個時代充滿機遇與挑戰。不同國家之間的互動空前頻繁。這其中既有合作,也有沖突。在各個國家走向法律現代化的道路中,法典化成為了共同的選擇。西方國家有其法典化模式。同時,中國也為法典化提供了一種文化的底蘊,為法典化提供了一種和諧穩定的價值取向。中國數千年法典化傳統,沿襲了“禮”的和諧精神追求,有利于實現社會穩定。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1月18日聯合國日內瓦總部的演講中指出,“讓和平的薪火代代相傳,讓發展的動力源源不斷,讓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輝,是各國人民的期待,也是我們這一代政治家應有的擔當。中國方案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共贏共享。”中國的法典化傳統,包含著超大規模共同體治理的經驗,不僅伴隨著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成長,也將有利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發展,其中和諧穩定的價值取向,有利于推進世界各民族和平共處、共同發展,這就是中國古代法典化傳統對世界法律文明的貢獻。
【本文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上海文史研究館館員;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專項項目《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與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研究》(項目批準號:2023JZDZ013)的階段性成果;本文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史專業博士研究生劉譯元合作完成】
注釋略
責編:李 懿/美編: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