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國際化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體現,也是我國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我國在營商環境國際化建設的過程中面臨著諸多的風險與挑戰,其中,中美經貿關系的不穩定性是最大風險挑戰,世紀疫情影響下的世界經濟復蘇乏力是外部風險挑戰,地緣政治經濟形勢變化則是我國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直接風險挑戰。但挑戰也是機遇。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風險挑戰,我們必須采取中國式的法治應對:通過堅持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來積極應對營商環境國際化進程中的風險挑戰。
首先,為優化我國國際化營商環境,應強化內循環的法治保障。法治是營商環境的基礎。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建設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及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提升企業的發展動力與活力,達到穩就業、保民生、吸引投資的目的。一是要建立行政執法制度體系。依法行政是增強政府公信力的保證,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是提高政府執行力的保障。依法行政要求我們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制度中的公示制度、記錄制度以及重大決定法治審核制度的建設,以促進行政執法程序的正當性,提高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促進公平公正營商環境的發展,杜絕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二是要建立有效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法治保障體系,建立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設立“一站式”多元爭議解決機制,重視國際商事仲裁和ADR制度的建設,快速處理企業之間的糾紛,降低爭議解決成本。三是要借鑒國際經驗,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營商環境指標體系。
其次,為優化我國國際化營商環境,應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在風云變幻的國際國內背景下,加強我國涉外領域立法,是新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營商環境優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一是要加強涉外重點和新興領域的立法,明確涉外法治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原則、戰略布局、藍圖設計、路線規劃、路徑選擇等戰略性問題,構建和諧一致的涉外法律系統。細化現有的《外商投資法》《出口管制法》《對外貿易法》《反外國制裁法》《數據安全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加快制定《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國際私法典》《海外投資法》等涉外法律。二是要完善我國涉外爭端解決機制,促進涉外爭議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實現判決與裁決的自由流動。正確合理地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及禁訴令等制度,解決國際民商事平行訴訟。正確合理地規定互惠的認定標準,變事實互惠為推定互惠或法律互惠,解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及貫徹正當程序原則,促進我國《仲裁法》的修改完善。三是要加強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明確反壟斷、證券、金融監管、出口管制、網絡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反腐敗、國家安全等領域的法律在一定條件下的域外適用,推動這些領域中域外效力條款的構建與完善。
最后,為優化我國國際化營商環境,應積極主動地參與全球經濟治理。一是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加強全球性與區域性合作,深化與國際組織的聯系,推動聯合國的改革與發展,促進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完善,構建公平合理的雙邊投資協定,充分有效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協議,做好加入CPTPP、DEPA有關的準備與制度銜接工作,加快中日韓三國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進程。二是要提升我國營商環境的國際化水平。構建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優化自貿區的整體布局,提高自貿區的法治化建設能力,建立合理的負面清單制度。有禮有節地化解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發展與東南亞等周邊國家的貿易往來,構建區域性貿易規則。三是要不斷推進“一帶一路”倡議。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領域締結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繼續加強“一帶一路”倡議推進的司法保障,完善國際商事法庭工作機制,提高涉外民商事審判水平,提升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影響力、公信力和吸引力。夯實法治化營商環境,將政策意見規則化和法律化,提高“一帶一路”建設風險防控能力,加強海外利益保護。
營商環境的競爭是法律制度的競爭。中國持續不斷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表明了中國高質量開放的決心和信心,為我國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推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貢獻中國智慧與方案。
(作者:徐偉功,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