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應急法治建設重在提升政府應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權益。我們不僅要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還要加強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法治建設。加強突發事件的應急法治建設,應當堅持“一體化”思維,合理調整突發事件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社會關系,從而打通各環節和要素之間聯系和轉化的障礙,有效提升政府應急治理能力。
【關鍵詞】突發事件 應急法治 “一體化” 思維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中外歷史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經歷了一個逐步法治化的過程。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以及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需要加強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法治建設,以“一體化”思維強化應急法律運行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銜接,打通各環節和要素之間聯系和轉化的障礙。
應急法治建設重在提升政府應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權益
面對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突發事件,我國在21世紀初便開始了應急法治建設探索,并于200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旨在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提升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應急法治建設的重點在于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提升政府的應急能力。一方面,通過法律規則的設定,賦予政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的應急權力,各級政府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等級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有效地整合政府各部門的資源,發揮政府在應急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規定的社會動員機制和國際合作,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際力量都能參與到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中,充分發揮群眾和社會的力量,提升社會綜合應急能力。
應急法治建設的另一個核心要求就是為政府應急權力的行使設定行為規范,合理地調整突發事件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社會關系,保持二者之間的平衡,在有效提升政府應急治理能力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應急法治建設中,一方面,在政府應急權力的設定和行使問題上,應當遵循比例原則,使政府及其各部門針對突發事件所采取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與突發事件的類型、等級和程度相適應,在有多種措施可以選擇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損害最小的措施。在應急處置過程中不得不征用公民個人或單位的財產時,在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根據情況進行補償。另一方面,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活動中,應當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和自主決定權,及時進行信息公開,確保信息發布的準確和透明,使政府的應急管理措施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可和支持。
“一體化”思維強調系統整合資源,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
“一體化”思維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任何系統的運行都是需要消耗資源的,無論對哪個領域來講,資源都是相對有限的,不能無節制、無限地投入和消耗。“一體化”思維的指導下的系統運行和資源分配是集約型的,系統內各組成部分、要素的運行和活動不再簡單地只考慮自身的利益需求和資源消耗,而是從整體出發,既要考慮到整體的利益需求和資源總量,又要考慮到系統內其他部分、要素的利益和資源情況,從整體上分配和協調系統內各部分、要素的資源數量和質量,達到優化系統內資源配置的效果。
“一體化”思維有利于消除法律盲區,提高執行效果。系統的運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一體化的系統運行中,我們會在各部分的活動和作用基礎上,從系統整體的目標和功能發揮角度出發,去平衡和調配系統內各部分、要素的活動方式和資源情況,使系統內各橫向和縱向部分的運行始終處于一種動態協調的過程中。對于可能出現的系統運行盲區和薄弱地帶,不僅可以在系統的動態運行中通過對各部分的再平衡、再調配來克服,而且還可以通過在系統的動態運行中設定另外的部分、要素來專門協調和處理這些運行盲區和薄弱地帶,從而提高系統的整體運行效果。
“一體化”思維有利于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通過從系統整體出發建立起來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標準,能夠在系統的運行過程中實現系統內部和外部一個標準、一套程序、一次辦理和一致認可,無論對于系統內部的各組成部分,還是對于系統相關的外部環境,都能在系統運行的過程中打破限制,實現互聯互通,避免差異和不透明所帶來的不平衡,從而讓人們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義。
以“一體化”思維加強應急法治建設,使運行更加順暢高效
為了有效提高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應當在“一體化”思維的指導下加強我國的應急法治建設,將應急法律體系中不同形式和內容的法律規范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整合,從而使整合后的應急法律體系的功能和價值超出原來這些應急法律規范相互分離和零散結合時的狀態,進一步優化應急法律體系。
應急法律體系是一套關于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處置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涉及多種不同的社會關系和多個不同類型的法律規范,有行政法和刑法類型,也有實體法和程序法類型,還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類型。隨著社會發展,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私人利益相互滲透,人們不再只是站在某一法律部門的立場,甚至不再以法律規范為中心,而是以問題為中心,找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各種規范。應急法律體系便是這種以解決突發事件為中心,綜合多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多種不同形式的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法律規范系統。在應急法律系統中,作為方法的一體化思維首先要求我們對應急法律體系中的各要素,也即不同形式和功能的應急法律規范進行結構上的調整,從而形成結構合理、協調的應急法律體系。要素不等于結構,事物的要素相同而結構不同則本質相異,結構決定事物的本質。因而,在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法治建設中,我們需要在現有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合理地調整應急行政法與刑法、應急實體法與程序法、應急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結構和比例,使不同的應急法律規范之間結構更加合理、協調。
作為現代社會調整和規制人們之間行為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手段和方式,隨著社會發展,法律本身也處于動態調整變化中。在突發事件的應對問題上,應急法律體系本身也是一個動態運行的系統,為了實現應急法律體系的一體化運行,除了要求應急法律體系內的各要素在結構上的合理和協調以外,還要求應急法律運行機制的順暢和高效。應急法律運行機制是應急法律的各要素和結構產生功能的方式和過程,是從應急法律的創設到遵守和執行,再到司法和監督的全過程。為了加強突發事件的應急法治建設,構建和完善應急法律體系,我們應當堅持一體化思維。首先,要保證和實現應急法律運行中預防、監測、處置等各個環節自身的運行順暢,并在此基礎上強化應急法律運行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銜接,打通各環節和要素之間聯系和轉化的障礙。其次,應當對應急法律運行的外部環境進行協調和干預,最大程度地發揮這些外部環境中能夠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起到幫助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因素的作用,并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容易造成干擾的外部環境因素最大程度地進行干預和調整,使之與應急法律系統的運行相協調,有效降低其對應急法律運行造成的障礙,使應急法律的運行機制更加順暢、高效。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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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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