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行,賦予監察機關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的法定職責。
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在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調查、審理之后,因職權所限而無權直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處理更加合適情況下,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處置方式。
一、監察建議是黨增強抵御風險和拒腐防變能力的監督利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黨委要在思想認識、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把紀律挺在前面,發現問題就要提提領子、扯扯袖子,使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作為一種監督手段,監察建議能夠指導和幫助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查找不足,改進工作,加強警示教育、健全監督機制,進行廉潔“體檢”;督促案發單位整改問題,開展專項剖析活動;通過案件倒查,找出發案共性規律,明確癥結所在,以案明紀、釋法,以案促教、促改、促管,完善制度和強化管理,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監察建議有助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起到預警提醒的作用。在提出方式上,監察建議既可以是針對個案提出,也可以針對某一類型的案件提出。在提出時間上,監察建議既可以是發案后的事后提出,也可以是在監督過程中預防性地事先提出。針對腐敗多發易發的重大工程、關鍵崗位和重點領域,加強源頭治理,以治未病的理念,對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的問題防微杜漸,不護犢子,堅持抓早抓小抓具體,及時發現并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小問題演化成大錯誤。
監察建議的提出,要根據典型案件相關情況,對查辦案件進行深入剖析,針對暴露的問題,分析深層次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相關單位查找和堵塞漏洞,總結教訓,并督促整改落實。督促發案系統或單位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以實現查處一批案件、完善一批制度、堵塞一批漏洞、警醒一批干部、鑄廉一個領域的的監察效果,解決更大范圍和制度層面的問題。通過加強源頭治理,凈化政治生態,實現強化扎牢不能腐的籠子、不敢腐的震懾、增強不想腐的自覺,規范權力運行,發揮監察案件的治本功能。
二、監察建議的使用要規范權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監察建議權是監察機關一項重要的職責,也是強化監察職責的重要手段。監察建議以問題為導向,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但是,對于職能部門的常規工作,監察機關不能“代勞”。監察機關也要自律,擺正自己的位置。
根據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國有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下列監察建議: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對這些人員進行組織處理的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對需要向監察對象提出監察建議的,要突出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嚴格按照審批程序辦理。由承辦部門起草、分管領導審核、負責人審簽后,印發相關單位,并抄送有關單位主管部門。從形式上要規范格式、統一文號。并且要專門送達、回執,突出嚴肅性。對問題及整改情況要登記備案,設立臺帳,通過電話跟進、現場督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督辦,開展“回頭看”工作。督促監察對象明確責任目標,細化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監察機關對落實監察建議的效果進行評估。
監察建議并不是可有可無,尤其是基層監察機關更應提高認識,善于運用這一反腐手段,適時制發監察建議,以小切口做出大文章。
三、監察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方式
監察建議不同于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是法律手段,監察建議是政治手段,剛性更強,具有法律效力。監察建議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議,監察建議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采取“雙罰制”,同時追究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應當追究所在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給予處理,根據情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問責等處理。
監察建議不是命令,不同于監察決定。監察決定具有既定執行力,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可以依法進行申訴,而不能拒絕執行。而對監察建議,允許監察對象對有關問題提出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或提出申辯,保障監察建議執行的人性化與公信力。
監察建議不是一發了之、點到為止。相關單位收到監察建議書后,應依照監察建議所提出的要求,認真反思,自查自糾,不當“看客”和“說客”,不能點個卯、表個態就完事,要自己的問題自己“買單”。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整改措施,開展專項整治,查找薄弱環節,提高廉政勤政水平。并將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及時報告反饋給監察機關,維護監察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對監察對象落實整改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走過場、打折扣的,應嚴肅問責,從而形成案后整改監督機制,推進案后整改責任落地生根,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人民為中心推動監察建議制度完善
加強監察建議制度完善,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監察建議制度是開展監察工作的有力抓手,需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監察建議有關內容在《監察法》中僅有四個條款,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監察機關在實踐中可以探索制定專門的工作規則,確保監察建議使用的專業化、規范化與精準化。2018年8月出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就規定,特約監察員履行的職責之一是,對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等提供咨詢意見。通過引入專家點評,促進共識。
2019年1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在原試行規則基礎上新增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監察建議實施細則也有地方版。《天津市紀委監委關于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建議工作的實施意見》《海南省紀委監委機關開展紀檢監察建議工作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先后印發,進一步規范開展紀檢監察建議工作。
關于監察建議的公開范圍,除了在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公開并抄送其主管單位外,對于不涉及保密事項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監察建議,可以逐步向社會公開,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同時也是對存在類似廉政風險單位的警示。
對于監察建議的制度完善,監察機關與監察對象都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本著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的宗旨,不忘初心,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繼續前進。
(作者單位: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天津社會科學院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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