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莫開勤發表主題演講
民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障。對民營經濟的法治保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民事、經濟、行政和刑事等諸多方面,但長期以來人們更多地是從非刑事法治角度去關注,對于刑法推動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功能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在我國當前的刑事法治下,對于民營經濟的刑法保護,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樹立平等保護觀念,堅持平等保護原則
對于民營經濟,經過我國憲法的多次修改,經歷了從承認其合法地位,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到登堂入室,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后升級為“鼓勵、支持和引導”,確立了與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也明確提出要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但長期以來,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公有、輕民營”的現象。在刑法領域,主要體現在罪名設置、刑罰配置、定罪量刑標準等方面,呈現出對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保護上的差異,有的地方、部門或人員存在一些對民營經濟“另眼相看“的做法。這些現象,成為我國推動民營經濟平等保護的掣肘,需要著力解決。
二、完善刑事立法,構建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刑法體系
對于民營經濟的法律保護,在刑事立法上還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是對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的區別對待。如有的犯罪主體僅僅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將非國家工作人員排除在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等);而有的罪名實際上幾乎淪為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
二是對侵害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性質、危害相同的行為,刑罰配置相差懸殊(如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
三是有的罪名設置已經不符合社會的發展。如公司法修訂后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已無法適用。
因此,為了落實憲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精神,刑法在犯罪圈的設定、罪名設置、刑罰配置方面,需要統籌考慮進行調整,構建平等保護的刑法體系。
三、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正確適用法律
對于民營經濟的刑法保護,更重要的還在于正確的司法適用,尤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要合法區分企業與企業家的法律責任,不能追究了企業家也就把他的企業一塊追究了;追究了企業,企業家也難以幸免。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2、要嚴格區分企業和企業家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要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嚴格掌握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
3、盡可能保障司法程序中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目前普遍的情況是只要涉及刑事犯罪,當事人的權益就被漠視或者損害,當事人根本無法行使民事權利。例如,企業資產正常的時候能賣一千萬,一進入程序,可能一百萬就給賣掉處置了。
怎么對待、怎么保護這樣的優秀企業家,是刑事司法需要著力重視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因為優秀的民營企業背后往往離不開一個優秀的民營企業家。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要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紛紛做了部署進行貫徹落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張文中案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件。這個案件的再審改判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給類似的冤假錯案的處理,樹立了一個司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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